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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如何判定食用农产品?什么是食用农产品?

2020-11-3 09:15
来自: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干部教育中心 王瑞萍
摘要: 食用农产品作为食品的一个类别,由于存在多部门职责分工,在监管依据上,食用农产品主要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工业食品为《食品安全法》,因此判定何为食用农产品、实现依法履职,始终困扰着一线监管执法,纠结之 ...

                   

01  产品属性区分:直接产品和初级产品归属于食用农产品


《食品安全法》将食用农产品定义为“供食用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初级产品定义为“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由此可见,食用农产品的法律界定依据是清楚的,它包含两类,一是农业活动获得的直接产品,二是初级产品。
对食用农产品的疑惑产生在初级产品的判别上。农产品加工分为粗加工和深加工,一般粗加工产品为初级产品,深加工产品为工业食品。直接产品加工至何种程度为初级产品呢?为了具体指导食用农产品的判定,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明确,食用农产品依据“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划定。
以粮食类作物为例,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等原粮,大米、小米、面粉、米粉、玉米粉、豆面粉、燕麦片、甘薯片、黄豆芽、绿豆芽等成品粮及初制品,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等粮食复制品,这三类都属于初加工产品,属于食用农产品。                   

 

 02  工艺属性区分:以生熟和性状改变为区分主要标准

农业活动的直接产品比较容易判别,难以确定清楚的是初级产品。个人理解,判定食用农产品,应以直接产品和初级产品为食用农产品的法理定义为基础,根据“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在实践中掌握两个基本原则,一是生熟之分、二是性状之分:
生熟之分的内涵,是指对于农业生产活动取得的直接产品和初级产品,未进行熟制加工之前的生制品一般为食用农产品,如粮食类的原粮、成品粮和初制品、粮食复制品均为食用农产品,而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如酒、食醋等)、熟食品等经过熟制过程的,为深加工食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也就是工业食品);再以蔬菜为例,蔬菜,和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以及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菜等属于食用农产品,蔬菜罐头和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生熟之分的还有坚果果仁是食用农产品,炒制坚果果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等。
所谓性状是指性质或形状发生改变。前述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属于典型的形状改变情形。再如药用植物中,中成药的性质和形状均发生改变,因此不属于食用农产品。此类情形的还有奶制品,鲜奶、灭菌奶属于食用农产品,酸奶、奶酪、奶油等因性质改变,不属于食用农产品。                    

 

03  规模化程度区分:机械化加工将食用农产品转变为工业食品

工业化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规模化生产,实现规模化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机械化,而食用农产品中的初级产品一般则通过手工或称粗加工完成。以茶叶为例,毛茶为食用农产品,精制茶则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对于精制茶因机械化加工属于非食用农产品,《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毛茶和精制茶划分问题的通知》(云国税流[1994]25号)对其表述更为清楚。通知中定义,“精制茶,是指将毛茶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包装、装箱等一定机械加工工序精制而成的茶叶和用茶鲜叶直接经上述机械加工工序连续加工的茶叶。”其中,精制茶经过筛分、风选、拣剔和机械加工工序连续加工等工艺特点较为突出。
当然,并非全部手工制作均属食用农产品,在实际应用中也须注意具体规定,例如云国税流[1994]25号文件,将“未经机械加工、以手工方式特别加工的‘功夫茶’”也划定为非食用农产品范围。                    

 

04  市场主体类型区分:企业或公司主体作为关联条件参考

根据主体类型判定食用农产品较为复杂,它需要区分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
对于以食用农产品为原料的生产环节,应考虑生产过程具有的工业化生产特征。食品生产企业或公司开展活动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这意味企业进行的是工业化生产,需经历机械加工过程。如前所述,机械化一般类属于工业化生产,它不同于手工制作的粗加工初级产品(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因此食品生产企业或公司生产的产品应为工业食品。以豆腐生产为例,若是小作坊或农民家庭手工制作,一般可认定为食用农产品,若在企业或公司生产,应认定为工业食品。
对于经销食用农产品的销售环节,因没有加工过程,其经销产品若符合直接产品和初级产品属性,也符合生熟、性状工艺属性判定,则属于经销食用农产品,若同时没有经销其他工业食品,该类市场主体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结语: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果品生产监管由自然资源部门的林草局负责,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进出口监管由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入我国市场流通后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管。专项应用于食用农产品监管的法律依据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在《食品安全法》中也有第23564—66等专门监管条款。因此,只有准确判定食用农产品,才能分清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管职责分工和正确适用法律依据,才能做到依法执法、精准执法。